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投融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属各有关企业:
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投融资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为了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国资委正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在国家和省上相关管理办法未出台前,请你们做好本企业投融资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投融资项目报告和备案制度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省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的通知》(甘国资〔2005〕123号),对企业投融资项目报告和备案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做了明确规定。《通知》下发后,多数企业按照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有力地规范了省属国有企业的投融资行为,维护了所有者权益,但是仍有一部分企业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严重影响出资人职责的正常履行。各企业必须进一步认真贯彻,全面落实,严格执行。
二、建立省属企业投融资项目实施完成进度报送分析制度
从2006年一季度开始,各企业应就本企业投融资项目实施完成进度及分析情况分年度、半年度,并于年度、半年度开始当月15日内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定期召开年度、半年度投融资项目例会,分析投融资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解决。
三、建立和规范省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企业是投资主体,也是后评价工作的主体。各省属企业要制定本企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有目的地选取一定数量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要加强投资项目后评价信息和成果的反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实现后评价的目的。省属企业的后评价工作由省政府国资委规划发展处具体负责指导、管理。每年将选择少数具有典型意义的项目组织实施后评价,督促检查省属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及时反馈后评价工作信息和成果,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四、规范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