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质监质〔2007〕166号)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最近,一些企业反映我系统个别执法人员在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查处公告进行查处,而是任意扩大查处范围,故意刁难企业,造成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和销售。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产品监督管理时,有的执法人员对产品的品名和属性不清楚,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致使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危险化学品也被查处。为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除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重点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等内容,特别要注意学习总局和省局的网站公布的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发证细则、查处公告等规定,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
二、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查处公告规定的产品类别和产品名称实施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得擅自扩大查处范围。己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但国家质检总局未发布查处公告的,不得查处。未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不得以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名义进行查处。
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据此规定,质监系统仅对危险化学品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理危险化学品无证查处案件时,仅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事项和内容进行调查和处理,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其他有关部门依职权做出的行政许可或核准的事项,更不得以行政相对人未提供相关部门的有关核准证件而按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