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产品质量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3次以上(含3次)均为合格,且3年内未出现不合格情况(名牌有效期满企业可不提供)。
5.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行业(全省范围内)前列。要求企业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市、州局务必严格审查,认真核实。如果因客观原因企业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州局要进行书面说明。
6.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7.产品及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产品及企业生产活动必须符合《
产品质量法》、《
标准化法》、《
计量法》以及有关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节能降耗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实行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当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定量包装商品必须符合《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要取得C标志;产品及其生产工艺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淘汰类范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有效期满重新申请及审查工作要着重做好以下几点:
1.严格审查,不搞名牌终身制。提出重新申请的企业必须符合《甘肃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及规定的规模、效益、工艺、设备等申报条件。各市、州局要按照《甘肃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严格审查。
重点审查以下7项内容:
(1)产品质量在获名牌产品期间稳定保持较高水平;
(2)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运转有效;
(3)产品质量执行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
(4)获名牌产品期间未出现重大质量投诉,售后服务体系完善,一般性的投诉能够很好解决;
(5)生产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工艺、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产量产值、经济效益和纳税在获名牌产品期间保持稳定或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