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07年甘肃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07年甘肃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甘质监质〔2007〕320号)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甘肃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甘肃省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的总体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继续开展2007年甘肃名牌产品申报、推荐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按照《甘肃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申请条件”规定,并达到“2007年甘肃名牌新申报产品评价目录及申报条件”(附件1)的企业。

  (二)2007年甘肃名牌产品有效期满的企业应当重新申报(产品名单见附件2),由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

  二、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07年10月23日至11月23日自愿到企业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对列入各种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近三年省级以上(含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环保安全检查不合格的,以及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申报企业认真阅读《申报甘肃名牌产品告知书》(附件3),在理解的基础上,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遵守告知书条款,并附在申报材料正文第一页。

  (三)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甘肃名牌产品申请表》(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表),申报数据必须真实、可查,并附上申请表要求的证明材料。申请表“表2”中“顾客满意水平”一栏不必填写,省名推委秘书处统一安排调查。申请表“续表2”中“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指标”按规定的项目提供检测报告(数据)。检测报告(数据)可用2006年或2007年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检测报告(数据)均应覆盖产品标准规定的所有质量指标。销售量(额)、出口量(额)以及税金数据由市级以上统计局、海关、税务局等权威部门提供证明,其中统计及税务数据应按规定格式提供证明(附件5至7)。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明、排名不作为评价依据。申报企业近三年排污必须达标,没有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并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