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财务监督,推动《企业会计制度》规范、有效执行,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评价〔2005〕281号文件规定,现对省属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允许范围内选择适合企业自身情况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各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二、省属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初(1月15日前),向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备案材料中应详细列明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各具体项目、内容,并在年终决算报告中披露。
三、对于需要变更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变更前上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核准,未经核准备案,不得变更;严禁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调节利润,年度内发生的有关变更应严格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在财务决算报表中充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