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结果形成的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及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成果、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阶段性工作报告。
第四十七条 财务审计报告应当由标题、收件人、正文、附件、签章、报告日期等基本要素组成。
(一)标题。标题中应当明确被审计企业名称、主要审计事项等审计主要内容。
(二)收件人应为委托人。
(三)报告正文。审计报告的正文内容一般包括:
1.审计任务的说明。审计报告应当对本次审计的任务进行说明。主要包括:执行审计的依据、被审计企业名称、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姓名、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采用的主要审计方法,延伸或追溯审计的重要事项,以及对被审计企业及负责人配合与协助情况的评价等。
2.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财务隶属关系或资产监管关系、核算管理体制、财务收支状况等;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姓名、职务、任职时间等基本内容。
3.被审计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主要包括:审计前后企业基本财务数据的变化及原因,任期内各年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质量、收入效益、成本费用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等。
4.截至任期末,经审计发现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企业的问题和负责人的问题两方面。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要进行分类整理,并载明发现问题的事实,产生问题的原因,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存在问题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等。
5.审计建议。对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审计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6.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其他情况。
(四)附件。附件包括:审定的任职期间各年度审计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会计账项调整表、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
第四十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由绩效评价组结合前期了解掌握的企业有关情况,利用财务审计组审定的企业财务数据,对企业实施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议后形成的关于企业整体绩效状况的阶段性工作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内部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由标题、正文、附件、签章、报告日期等基本要素组成。
(一)标题。标题中应当明确企业名称和报告性质。
(二)报告正文。对照行业评价标准值,重点分析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在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等方面财务指标和评价得分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分析企业负责人任期在发展战略规划、改革改组改制、生产经营成果、内部控制机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的主要业绩;结合专家评议结果,形成对企业综合绩效状况的评价结论。
(三)附件。一般应包括:企业绩效评价计分表、采用的评价标准值、评价调整情况表等。
(四)签章。由绩效评价组组长签章。
(五)报告日期。指完成评价报告的日期。
第五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终的工作报告,应由标题、收件人、正文、附件、签章、报告日期等基本要素组成。
(一)标题。标题中应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企业名称和报告性质。
(二)收件人应为委托人。
(三)前言。简要概述依据、组织、时间、对象等情况。
(四)报告正文。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根据财务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的评价。
1.基本情况。被审计企业、企业负责人及本次审计的基本情况。
2.财务绩效分析。主要包括审计前后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及调整数,审计后企业基本财务数据的变化及原因、任期内的企业基本财务绩效状况等。
3.任期企业负责人的主要业绩。主要为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4.任期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5.审计结论。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业绩,结合企业的历史沿革、发展战略等,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并明确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