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执行具体审计工作方案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有关记录等。
主审人员和财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实行审计周报制度,财务审计组每周定期向委托方汇报审计进展阶段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情况。
(五)财务审计组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形成财务审计结论,起草财务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组在开始现场审计后,主要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了解被审计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情况,向被审计企业有关人员征求意见、接收群众来信和访谈;
(二)根据财务基础审计核实后的被审计企业财务数据,采用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对被审计企业的财务绩效进行评价,形成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论;
(三)对被审计企业的领导班子、主要业务部门及重要子企业负责人开展访谈工作;
(四)组织开展职工问卷调查;
(五)准备专家评议资料,邀请有关评议专家对被审计企业的管理绩效进行定性的专家评议。专家评议一般采用专家评议会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1.阅读相关资料,了解企业实际情况;
2.财务审计组介绍财务审计情况及结果;
3.绩效评价组介绍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情况及评价结果;
4.评议专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管理绩效评议参考标准,现场评议,独立打分;
5.计算汇总评议打分结果;
6.集体评议,现场形成专家评议结论。
(六)根据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起草企业绩效评价报告初稿。
第十九条 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报告初稿,形成正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一)审计项目组根据财务审计报告初稿和绩效评价报告初稿,综合分析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起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二)审计项目组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省政府国资委同意后,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和财务审计报告初稿一并征求企业干部管理部门、相关监事会、企业及被审计人的意见。
(三)由审计项目组组长组织当面征求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人意见,审计项目组应将与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人交换意见的情况整理形成书面资料。
(四)在对各方面反馈意见进行分析核实的基础上,依据合理意见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修改。
(五)经对审计报告初稿修改后,形成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正式征求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人的意见。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无不同意见。
(六)经过正式征求意见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再次修改,财务审计组出具正式的财务审计报告,并报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企业并抄送被审计人。
第二十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省政府国资委根据审计报告,向被审计企业下达审计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为改进工作,积累经验,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项目组应当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程序、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及时提交省政府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项目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分工和审计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档案移交省政府国资委和明确配合机构保管。
(一)应当明确由配合机构负责保管的资料有:审计计划、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反馈、有关审计问题的请示和报告等资料。
(二)应当移交省政府国资委保管的资料有:财务审计工作方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报告、企业及监事会等有关方面的反馈意见、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有关审计问题的请示和报告、批示等有关工作文件,以及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举报材料等。
第四章 财务基础审计
第二十三条 财务基础审计主要包括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资产质量审计、经营成果审计、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