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以量化方式进行,采用百分制。其中,监事会及工作人员年度内履行职责、工作业绩方面基础评价考评意见分占总分的60%(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1-2),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综合评分占40%(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3)。
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次,总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六)有下列情况者,将实行考核评价单项否决:
1、被监管企业违规决策或企业经营决策者涉嫌违纪违法,造成国有资产受损,而监事会严重失职,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专项报告或延误报告的,不能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2、对监管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或违背事实、恶意伪报企业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经查证属实者,考评结果为“不称职”,并将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事会管理机构收到相关投诉,涉及监事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如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企业违规谋取私利等,经查证属实者,考评结果为“不称职”,并将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上述情况直接责任人不是监事会主席的,监事会主席也应负领导责任,监事会主席个人考评结果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五、考评结果的运用
考核评价结果将与监事会工作人员薪酬挂钩,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参照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有关规定,对其收入做适当增调或扣减。
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被考评人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兑现的重要依据。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给予表彰;对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进行谈话诫勉,限期改进,或视具体情况,调整其职务;连续二年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则予以免职;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1、各省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办法,对下属企业的监事会及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