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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甘肃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省属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结合我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的情况,现就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准和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省(市、州)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市、州)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核准。省(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和非监管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备案。

  二、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

  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手续或备案手续。

  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企业发生《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经济行为,需要对接受的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接受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将评估项目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备案;如果该经济行为属于省(市、州)政府或省(市、州)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实施的,接受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按规定程序将评估项目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四、资产评估备案表及其分类

  为适应《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各类经济行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需要,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分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两类。各级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按附件的格式和内容填报办理。

  五、企业价值评估

  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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