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阶段(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实施企业具体组织实施方案,努力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各级国资监管部门指导和帮助企业落实实施方案。
(三)总结阶段(2007年7月至12月)。企业总结实施工作的基本做法、经验和体会,查找问题和差距,改进和完善有关制度。省政府国资委对实施工作进行系统总结、交流和检查验收。
七、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甘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加快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落实《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开拓性工作。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省政府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作为当前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周密筹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工作方案,并将方案分别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实施方案提纲见附件)。省政府国资委将对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指导,并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首先要抓好本企业法制工作机构的建立和完善,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普遍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与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为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开展这项工作中,也要加强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其他企业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省政府国资委要加强工作指导,其总法律顾问人选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附件:1、甘肃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提纲;
2、第一批设立总法律顾问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名单。
附件1:
甘肃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
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提纲
一、企业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