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5、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6、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7、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条件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4、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或者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由企业提出的人选,报国资监管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确定。
对目前尚无符合总法律顾问条件人选的企业,可暂时设立副总法律顾问作为过渡,过渡期为3年,3年期满后应当设立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人选条件可参照总法律顾问条件执行但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副总法律顾问可以直接主管企业法律事务并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也可协助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管理企业法律事务,其职级享受副总师待遇。企业副总法律顾问人选由企业按干部任免程序和权限确定,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五、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诸多方面,企业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除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基本情况外,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处理的主要法律事务,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情况。
(二)本企业法制建设的规划以及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近期和远期目标。
(三)实施的具体内容,包括总法律顾问职责、总法律顾问人选、有关工作制度和人才培养等具体措施,对实施工作的考核和评价等。
六、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的进度安排
按照3年内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本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5年6月至12月)。一是由省、市(州)国资监管机构确定分批实施总法律顾问企业名单。首批省属企业10户,每个市州确定企业2-3户;二是列入名单的企业要在国资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制定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