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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应当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要把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结合起来。要实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必须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在借鉴中央企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扎扎实实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二)要把部门指导和企业的积极开拓结合起来。搞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最终要靠企业自身的努力,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同样要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积极开拓和大胆创新,同时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从政策层面上加强指导和推进,为企业做好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要把重点突破与整体联动结合起来。率先在40户左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下一阶段企业法制工作的重点。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既要注意抓好重点突破,又要注意抓好整体联动。
  (四)要把总法律顾问的“三个到位”与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为了充分发挥好其核心作用,应当做到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到位、权利到位、责任到位。同时又要从科学的人才观出发,切实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注重法律人才的梯队培养和使用,逐步在企业中形成一支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以法律顾问为基础,素质高、能力强的专门人才队伍,扎实落实中央提出的人才战略。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及任职条件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定位和职责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企业提出人选建议,国资监管机构在考察后进行审批,管理上与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同属一个层次。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采用列席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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