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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国资委,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在甘企业,其他企业:
  《甘肃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开拓性工作。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作为当前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报省政府国资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周密筹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工作方案。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方案,要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拟任总法律顾问人选同时报省政府国资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确定。对未列入第一批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省属企业,如具备实施条件的,可向省政府国资委提出申请,省政府国资委对其进行审定并公布。省政府国资委将加大这项工作的指导力度,定期进行调研指导,切实推动本指导意见的顺利实施。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
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推进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推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4第6号),结合甘肃国有企业实际,就甘肃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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