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党政领导可实行“双向交叉”任职。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会。
(四)企业党委每届任期一般为3-5年,应尽量与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任期一致。企业党委届满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进行换届的,必须报省国资委党委批准,但延期换届改选不得超过一年。
(五)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都要设立纪委。纪委的换届选举与党委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由党委副书记作为纪委书记候选人,并要征得上级纪委同意。
(六)党委换届选举要与企业领导班子调整结合起来,优化班子结构。党委成员要求政治思想好、公道正派、勤政廉洁、有创新精神,群众公认、业绩突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原则上要任满一届(到退休)。大型企业要考虑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进党委,要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要有交叉任职的复合型知识修养。
(七)企业党组织党员人数500人以上,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员人数不足500人,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企业党组织,经省国资委党委研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委换届选举时可同意其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一是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或党员流动性大、集中难度较大的;二是离退休党员、待岗等非在岗党员占党员总人数40%以上的。
(八)合理排列企业党员代表大会次、届数。大型企业党组织召开的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可排列次数,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亦相应排列届数。中小型企业党组织召开的党员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一般不排列次、届数。
(九)处理好上级党组织调动或指派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与党内民主选举的关系。新组建企业党委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其党委负责人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待选举条件成熟后再行选举。企业党委负责人任期内遇特殊情况可由上级党组织调动或指派。在进行换届选举时,应按照提名程序,根据多数党员的意志确定候选人。
(十)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出缺,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也可补选。由上级党组织指派的,要履行补选程序。委员出缺后一般要补选。补选时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不能小范围协商确定。
四、加强领导,严格按程序组织好换届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