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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在办理内部待岗、息工、下岗或停薪留职手续的同时,视情况及时转移组织关系。暂时待岗的,党组织关系应转到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外出无固定地点、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专设党支部要与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了解其外情况并做简要记录,督促他们主动与流入地或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尽力帮助解决其家庭困难。停薪留职党员可将组织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条 对待岗息工流动党员的教育应采取寄发资料、通报企业党的工作的重大事项等方式进行。企业党组织要高度关注其二次就业和生活情况,寓教育管理于关心、服务之中,加强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引导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其自谋职业和创业的能力和信心。

第五章 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破产重组企业中,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占有较大比重。对这部分党员的管理,其组织关系应随本人人事关系转移,一般应转移到居住地社区,暂时无法转出的,由重组企业或存续企业党组织暂时托管,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待其工作单位或地点稳定后再转移组织关系。

  第二十二条 党员组织关系托管期间,企业党组织要搞好服务,使这部分党员能够享受党内政治待遇,并给予应有的关心和帮助,让他们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杜绝一走了之、放任不管的情况出现。同时,要积极加强与社区等党员可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沟通协调,及时办理其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六章 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省、外地区流入国资委系统企业从事安装、施工、科研、学术交流、技能培训等工作的流动党员,流入企业党组织对其教育管理负有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负责及时向企业党委组织部门申报外来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自然情况。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应予查验备案并就近及时将其编入基层党支部,做好对流入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关系未转入流入企业、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动党员,只在流入企业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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