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信访工作负总责,应定期主持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信访工作,及时解决本企业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分管企业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对本企业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应具体部署、指导和组织检查本企业的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或疑难信访问题;其他企业负责人“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反映的信访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省政府国资委交办的信访案件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查结上报的;对已确定的正确处理意见拒不执行,致使信访事项久拖不决的;工作不落实,致使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问题突出,对企业、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职工群众到上级机关上访,不在规定时间赶赴现场处理的,要对企业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根据《
信访条例》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访问题突出企业定期通报制度和谈话制度。根据来省进京上访量和省政府国资委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等指标,省政府国资委每半年对信访问题突出的前2个企业进行通报。被通报的企业,如在后半年仍被通报,企业分管信访负责人、信访问题涉及部门的企业分管负责人由省政府国资委分管领导谈话,限期整改。
连续三次被通报的企业,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由省政府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谈话,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建立企业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对年度信访工作达标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对不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对三年总评成绩显著的企业,颁发奖牌,并给予物质奖励;对三年连续不达标的企业给予警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信访工作负责人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晋升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群众是指与省属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与省属企业行为有密切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实施本规定的办法。本规定未尽事项按《
信访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