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职工群众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企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企业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复查,企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企业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告知信访职工群众。
第十四条 职工群众对企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企业信访联席会议作出的企业改制方面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企业复查意见书请求省政府国资委复核,省政府国资委在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告知信访的职工群众。
对企业改制方面涉及的职工群众信访问题,省政府国资委相应处室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按照《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进行听证。
职工群众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企业信访部门、职能部门或下属单位和省政府国资委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对企业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职工群众在规定期限内向省政府国资委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省政府国资委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省政府国资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向企业交办职工群众的信访事项。企业应按受理调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职工群众、信访职工群众签署意见、落实处理意见、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办理结果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积极化解和处理职工群众群体性上访事件。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重大节会等特殊和敏感时期集中进行排查,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各企业应制定处理群体性上访问题工作预案,必要时要进行演练。
第十八条 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后,企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上访职工群众的接待、处理、教育、疏导、劝返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包案督办重点信访案件制度。对来省进京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等重点信访问题,由企业负责人包案督办,并在第十二条规定时限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