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甘肃省省属企业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已经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省政府国资委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省属企业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省属企业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保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秩序,维护企业稳定,根据《
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应积极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企业改制、破产和职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不能以主席团联席会议、股东大会等形式代替职工代表大会,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四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信访部门,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兼任信访部门负责人,或在总经理办公室内确定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劳动争议调解和民事纠纷调解制度、信访事项督查制度,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 企业信访部门受理、交办、转办职工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本企业、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信访局和省政府国资委及省上有关部门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企业有关部门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六条 企业应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投诉电话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在信访接待场所张贴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布企业负责人信访接待日时间和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