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甘质监量〔2007〕152号)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研究院,有关企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已于2006年6月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以下简称《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组织一次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此次监督检查的重要性。组织这次监督检查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71号)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节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督促用能单位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执行周期检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作为履行质量技术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计量是节能的基础,计量器具是节能的重要检测手段,计量器具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反映了企业节能的水平,计量器具产生的数据是节能分析的重要依据,这次监督检查就是通过能源计量推动用能单位节能降耗的重要手段。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建设节约型社会这个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在节能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开展节能降耗服务活动作为工作重点,认真分析和解决节能服务中的难题,把握好节能与计量工作的结合点,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落实上重点突出,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切实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