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决策程序的制度规定,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相应层面履行各自职责的范围。
(二)建立健全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及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的定量指标体系,将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等纳入管理指标体系。
三、省属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审核应符合相应要件要求
(一)企业战略规划以2008年为基期,每五年编制一次。提交出资人审核的企业战略规划应具备下列要件:
1、企业战略规划草案文本(含电子版);
2、编制企业战略规划的说明;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企业投资计划每年度编制一次,于当年1月31日前提交出资人审核,并应具备下列要件: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文本(含电子版);
2、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说明;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企业投资行为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可单独提交出资人审核,但应符合下列要件:
1、投资项目概况(含电子版);
2、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3、董事会会议决议。
(四)出资人审核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提交的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相关材料,并在5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