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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在用汽车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二)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点面结合。对重点交易场所使用的汽车衡要进行重点跟踪检查,确保贸易交接的量值准确可靠;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中使用的公路管理用汽车衡也要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出具数据的准确可靠,为维护公路交通运输安全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对存在问题的汽车衡使用单位要进行跟踪检查和“回头看”,防止问题死灰复燃。

  (三)对此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一是对汽车衡使用单位未依法申请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汽车衡的,要立即进行纠正,并尽快督促其申请检定,对利用汽车衡进行各种形式作弊的计量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二是对生产设施、人员技术状况、检测条件等不再符合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发放时考核条件要求的汽车衡生产企业,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三是对在汽车衡检定中,不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各项要求进行计量检定,不检定或检定数据不全就出具计量检定证书的计量技术机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并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在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中,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是做好对汽车衡使用单位的计量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其计量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做好相应的舆论宣传工作,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投诉、举报渠道。

  (五)在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用汽车衡进行全面建立相应的检定管理档案,并登录到总局“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系统”,努力探索和建立长效的动态监管机制。

  (六)今后,对检定合格的汽车衡要在传感器输出和显示器输入接口处实行铅(签)封,并要求使用单位对新安装的汽车衡传感器输出到显示器输入接口的连接电缆要实行密闭管道布线。

  (七)省计量研究院要配合有关市、州局对汽车衡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谁检定谁登录的原则,将所开展的检定工作信息,登录到“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系统”中。各市、州局在检查中如发现汽车衡检定情况未登录到所辖市、州(县、区)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系统”中(检定机构只要正确填写被检计量器具所在行政区划,则在该县、区的管理系统可以看到该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则应督促检定机构及时录入,以便于行政部门动态监管。

  请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务必于2007年10月底前将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总结(含附表)报省局计量处(并发送电子邮件到jlc@gszl.gov.cn)。工作总结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在用汽车衡的基本使用情况,汽车衡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相关计量检定机构开展汽车衡检定的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计量问题和典型事例,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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