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商品交流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系指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内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实行封闭管理的一个特定区域。交易市场位于大嶝岛东北部,包括大嶝运输码头及以南区域约0.8平方公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在交易市场的实施;
(二)制定或拟定有关交易市场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交易市场的船舶停靠、人员进出、商品进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市场秩序、安全保密及相关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
(四)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工商等国家机关依法在交易市场内设立办事机构,在职能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遵循简便、高效、公开、公平、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处理交易市场内的各种相关事宜。
第五条 交易市场运营主体在管委会指导、监督下,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进入交易市场的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负责交易市场的卫生、安全、消防等经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
(三)维护市场秩序,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