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7]38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局1997年第二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工作,加强税收源泉控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委托代征税款方式坚持以委托方自愿委托、受托方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为依据,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代征代缴税款的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代征人)。
第四条 代征人的确定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批,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章 委托代征范围
第五条 委托代征方式是地方税务机关为了有利于税款征收或者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代征人代表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项零散税款进行征收管理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六条 委托代征的税种和代征范围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 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