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对具备资质条件,现已使用《全国联运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中基础信息和法人签字、加盖公章,不需进行开票方式的选择。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核有效证明和资质条件后,进行发票核定。
  第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纳税人自行选定的相关内容和纳税人报送的法定的经营范围证明,对纳税人进行发票核定,核定完成后,需核定人、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印章,将认定表退回纳税人一份,地方税务机关留一份存档,并将另两份送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或发放《购领发票卡》。

第八章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方式、费额、费率核定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方式、费额、费率核定是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方式、费额、费率作出核定的一种管理方式。费额的核定对象只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费率的核定对象是实行“自核自缴”纳税方式的纳税人。
  第二十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方式、费额、费率核定》,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核定,核定结果是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纳税人。

第九章 纳税核定变更

  第二十一条 如纳税人根据企业变化情况、申报、缴纳、定额的情况,或对其已选定的开票方式如提出自愿更改选项或增加选项的,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的纳税核定有关事项:预算级次核定;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核定;特殊缴纳期限核定;委托代征,委托代售、监督代售单位核定;发票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方式、费额、费率核定申请变更的,由纳税人填写相关表格报送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变更核定,收回原核定书,将变更核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