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3]221号)
海淀、石景山地方税务局、涉外、西站分局:
为保证北京市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顺利运行,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的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核定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事项进行核定,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实施纳税核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包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或其所属税务所。除市地方税务局有特殊规定外,纳税核定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或其所属的税务所负责实施。
第四条 纳税核定的范围包括:预算级次核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核定;特殊缴纳期限核定;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委托代征,委托代售、监督代售单位核定;发票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方式、费额、费率核定和纳税核定的变更等内容。
第五条 纳税人被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核定手续。
第二章 预算级次核定
第六条 预算级次应依据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