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税务登记管理的问题
(一)跨区县变更税务登记地址的纳税人识别号问题
属国地税共管户,应先行到国税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其税务登记号前6位要改变为迁移后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域码,后到地税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
(二)税务登记业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六、法律责任问题
在2006年9月15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各区县国、地税局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非正常户和证件失效户转正常户手续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暂不予处罚,但所欠税款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征缴;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的,应一律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分支机构新办税务登记问题
(一)税务登记地点
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其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所有税款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在其总机构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的分支机构,在其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其他行业且部分税种汇总缴纳、部分税种属地缴纳的分支机构,在其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从事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凭施工许可证在其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临时税务登记表》办理纳税登记,其纳税人名称按工商执照上的单位名称填写,不勾选临时税务登记“类型”项目,只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纳税人识别号
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20号)有关规定编制。从事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码+总机构组织机构代码。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