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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房、土、车税源登记表回收的原则是:纳税人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将房、土、车税源登记表填写清楚,在地税机关换发和新办税务登记证的,应按照规定时限提交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国税机关换发和新办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其房、土、车税源登记表由国税机关按照国、地税联合办公的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地税机关。为了确保房、土、车税源登记表完整的收回,各区县地税局要积极与同级的国税局制定详细的房、土、车税源登记表回收工作方案,确定房、土、车税源登记表回收的规定时限,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房、土、车税源登记表的回收率。
  (二)关于提供车辆税源登记资料的问题
  由于市地税局已与交管部门实现了车辆基础信息的交换工作,各区县地税局在进行车船税税源登记时,应充分利用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车辆基础信息开展登记与审核工作。因此,纳税人在进行车船税税源登记时,可不再提供《机动车行使证》的复印件。
  (三)关于房、土、车税源信息准确性的问题。
  各区县地税局在回收房、土、车税源登记表时,要认真审核纳税人填写的房、土、车税税源登记表逻辑关系是否准确、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相关信息是否真实、纸质数据与电子数据是否一致,在进行税源数据录入时要认真仔细,确保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房、土、车税源信息的准确性。
  四、关于银行帐号登录问题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开立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纳税人再将其账户、账号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为了依法加强税收征管,落实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中进一步规定:“税务登记证换发后,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义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人开户时在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账号,手工填登的,应当盖章;纳税人应当自开立账户15日内将账号报告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对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自2006年9月15日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为纳税人开户时,应在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帐号,手工填录的,应当盖章,章的样式和规格由税务机关提供;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开立帐户15日内将帐号报告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对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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