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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3、纳税人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状态的,处理方式同非正常户。
  4、在国、地税局一方已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如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受理的税务机关应先核实纳税人的工商执照是否已做注销、吊销。纳税人工商执照已注销、吊销的,则不予换证;工商执照未注销、吊销的,纳税人应先向税务登记注销机关申请恢复为正常户,再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四)注销登记纳税人的证件收缴问题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其税务登记证件由最后办结注销手续的税务机关收缴,其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应由该税务机关转交同级的另一方税务机关。
  (五)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问题
  对于已在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换证时其纳税人识别号应与原国税局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对于未在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个人身份证号码为15位的,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换证和登记申请时,应在市公安局网站上进行15位身份证号码转18位号码的查询,并以18位的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同一个体工商户开办多家经营单位的,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如北京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京税证字×××××××××××××01号。
  (六)税务登记表的填写问题
  1、为方便纳税人准确填写《税务登记表》中的“分支机构名称”、 “总机构名称”两栏目所对应的“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号码)”信息,在换证工作中,纳税人对上述“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号码)”信息暂不填写,待换证工作完成后统一进行补录(另行安排)。
  2、《税务登记表》中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信息和经办人信息的填写方式为:受理登记的税务机关可只填写本局管理信息,并加盖印章,另一方税务机关的管理信息可不填写。
  3、纳税人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号码和日期可以为空,待换证结束后可以通过变更解决。
  三、车、房、土税源登记有关问题
  (一)关于房、土、车税源登记表回收的原则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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