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件由市国、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式样标准统一印制。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和副本内芯。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正本外框和副本皮,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外框纳税人自愿选择购买)。正本外框的式样及制作,由市国、地税局统一确定。各区县(地区)国、地税局使用的税务登记证分别向市国、地税局领用,并按规定结报工本费。
市国、地税局已联合向市发改委申请了新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价格标准,具体价格标准另行通知。
2006年1月1日至税务机关开始核发新证之前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在此期间办理变更登记,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也需换发新证,但不再收取工本费;对按税务机关有关规定执行应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其他情形,也不再收取工本费。
(七)税务登记管理业务处理方式
1、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
对于国、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只需向其中任意一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
2、非正常户认定
非正常户认定需经国、地税局任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另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认定。
3.证件失效户认定
证件失效户的认定比照非正常户认定方式办理。
4.注销税务登记
国、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需向国、地税局同时提出申请,纳税人应先在征收流转税的国税或地税局结清税款后,再到征收所得税的国税或地税局办理,国、地税局双方均办结后正式办理注销登记。
5.停、复业登记
国、地税局双方共管的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需办理停、复业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的国税局提交申请,国税局在为纳税人办结手续后,应及时将纳税人停、复业信息传递至对应的同级地税局。地税局在接到国税局传递的停、复业信息后,再办理地税局相关手续。
6.提请工商吊销登记
对于提请工商吊销登记的情况,经国、地税局双方确认后提请工商局吊销。
(八)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纳税人违反税 务登记管理规定的同一行为,国、地税局任一方税务机关已作出处罚的,另一方税务机关不再处罚。
(九)联合换证信息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