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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租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基础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对于国地税共管户,为了确保国、地税双方纳税人识别号的统一,纳税人在向地税局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时应提供其国税局颁发的旧税务登记证,地税机关为其核发的新纳税人识别号码应与国税局旧证号码保持一致(目前,部分纳税人的国、地税局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主要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大兴、平谷、怀柔、顺义四区;外国企业;个别未按规定迁移户)。
  (四)纳税人办理换证手续须携带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4、已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表及其附表(一式三份);
  5、国、地税局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6、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纳税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公章,受理换证的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上述1、2、3项由税务机关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责成其补正后方可予以换证。
  国、地税局共管纳税人应按照国、地税局受理换证范围的划分原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提交换证资料。换证受理机关负责将其中一份税务登记表及其附表定期(每周)转交给对应的同级国、地税局。
  纳税人在向国税局提交的资料中有关于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的表格和资料的,国税局不予留存,应随同税务登记表转交对应的同级地税局。
  (五)分支机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地点
  1、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到其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娱乐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和销售不动产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到其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3、非独立核算且所有税种的税款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到其总机构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上述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应与国税局纳税人识别号保持一致。
  (六)税务登记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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