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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二)换发、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纳税人;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换发和补办比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
  (三)换发、核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的范围
  只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
  对已领取了税务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上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换发和补办比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换证系统打印新税务登记证功能实现前,对新办和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旧税务登记证件。对于全市开始核发新税务登记证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一律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六、联办有关业务衔接工作
  (一)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和式样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 (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二)税务登记证及字轨
  国、地税双方使用统一样式的税务登记证件。在纳税人办理换证和新办税务登记手续时,国、地税双方均应核发套印双方市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证件字轨均为 “京税证字”。
  (三)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注册地址的行政区域码;单位纳税人的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其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总机构注册地址的行政区域码,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自身注册地址的行政区域码。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如北京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京税证字×××××××××××××01号。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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