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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二)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为适应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变化和国、地税局联合换证的工作要求,各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换证工作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同级国、地税机关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换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国、地税局已联合制定了《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各局应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张贴宣传,争取纳税人对换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做好联合换证服务工作
  各区县局、分局可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级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选择,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段、分批次进行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不能因换证工作影响纳税人其他涉税事宜的办理。
  四、联合换证工作时间安排
  全市的换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对纳税人辅导,发放税务登记表;
  第二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回收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打印、发放新税务登记证;
  第三阶段:2007年1月1日-1月31日进行总结验收。
  国、地税局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换证和发证的工作进度应尽可能保持一致。
  五、换发、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各局应依照市局转发税务登记办法文件规定的适用三种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根据不同情况为纳税人换发、核发不同种类的税务登记证。
  (一)换发、核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通告之日起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手续。
  2、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应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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