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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体办字[2002]167号)


各区县体育局、民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本市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与管理工作,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关于贯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贯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
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国有资产所占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站、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及区、县民政局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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