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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了事业单位登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由编制部门移交民政部门,并于2000年12月底前,按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程序,申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
  第十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需要收取费用时,按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经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到市财政部门申领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合同登记处进行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二)新开办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列收入属于非应税收入:
  (一)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拨款的专项经费收入;
  (二)取得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
  (三)经财政部门核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
  (四)经批准取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五)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第十四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五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它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后,连续3年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的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具体奖励比例和方式由单位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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