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省疏勒河流域
水资源管理局水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
(甘水发〔2007〕161号)
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水行政管理职权等问题的请示”(甘疏水发[2006]4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取水许可审批问题。根据国务院第460号令《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第18号令《
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取水许可实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为了切实发挥省属流域管理机构的作用,在疏勒河流域内,凡属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项目,由你局先行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我厅审批。
二、关于流域地下水管理问题。国务院第460号令《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赋予了省级流域管理机构在流域内进行水资源统一管理、调度和监督的职责。因此,你局应尽快组织编制全流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方案,提出流域内各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分解指标,报省水利厅批准后监督实施,切实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作用,从而有效遏制流域内地下水超采和生态恶化的问题。
三、关于流域水能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和水电站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问题。为了规范水能资源开发秩序,充分发挥水能资源的最大效益,你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将编制完成的昌马水库上游河段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上报审批后监督实施。
关于水电站开发项目的审批权,根据《
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流域内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经你局审核后,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