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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订指南》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对本单位重大的投资、合资、合作项目,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及重要技术创新成果的专利申请与维护,专利工作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专利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章 专利工作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考核评价技术创新与专利工作的主要指标包括专利制度建设;专利申请量;专利开发率、实施率、收益率;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奖罚等。

  第三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将专利考核评价指标纳入各部门及其领导的工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章 利益分配与奖励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专利工作部门应组织对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做出的专利及其实施效益进行定期评价,按照规定的比例,兑现应分配的利益与奖酬。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对可能产生专利的研究开发项目,在项目研发之前,可以与研发人员签订合同或协议,直接约定项目成功投产后,专利发明人的收益分配比例。

  第三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在开展技术创新项目的鉴定、验收时,应将项目申请专利及获得专利的情况作为重要考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应将专利发明与设计成绩,作为考核技术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申请专利及获得专利的情况作为聘任技术人员职务和给予相应奖励的主要考评依据。

  第三十八条 职工的职务专利产生突出效益的,可将其评为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在评定技术职称时可破格晋升;在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表彰、奖励的专利工作人员,其成绩可作为职称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对单位关于其职务专利及实施效益的评价与利益分配、奖励有异议时,可向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解。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条 企事业单位应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国家专利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专利资产和其他财产损失的,应给予责任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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