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转让专利权和专利实施所得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纳入专利专项经费和专利基金。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维护其专利权益。发生被假冒或与他方产生专利纠纷,专利工作部门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单位职工有责任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本单位专利权行为的,应及时向专利工作部门报告,并协助作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章 专利制度的运用与信息利用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专利工作部门要及时收集、归纳、分析、研究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为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相关活动提出对策。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部门要适时进行市场调研,充分掌握市场信息,并对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资金、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为确定本单位的研究开发方向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专利工作部门要全面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借鉴已有的技术构思,避免重复研究,制定可行、高效的科研开发计划。
第二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项目时,专利工作部门应根据市场调研材料和国内外专利信息组织研发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调整和矫正科研计划,提高研发效率。
第二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在引进技术、设备前,专利工作部门应认真分析比较,准确地选择引进对象并核实其专利法律状态,为本单位引进策略的制定提供依据。
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在投资、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活动时,专利工作部门要根据专利信息,分析、预测其市场前景、市场份额及市场需求,为本单位经营发展策略的制订与修改提供必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