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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订指南》的通知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申请专利,收到授理通知书以后,方可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评奖、参加展览会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或委托协议时,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及利益分配。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工作的人员及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专利工作部门应事先与该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合同或协议。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联营兼并、合资合作、开展重大技术贸易前,应由专利工作部门组织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在实施专利项目时,生产和销售部门要定期将专利实施情况报送专利工作部门,专利工作部门应对专利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改进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专利工作部门应当事先检索有关国家的专利文献,进行分析并组织可行性论证;企事业单位与外方签订涉外合同时,应对涉及的专利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专利工作部门应及时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单位应予以支持,由专利工作部门审查确认后,可出具非职务发明创造证明。职工愿意将其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单位的,单位和职工应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支付合理报酬。

  第二十条 职工就其做出的发明创造与单位发生专利申请权纠纷时,本单位专利工作部门应依法积极协调处理,职工不服本单位处理意见的,可提请省专利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部门要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估算本单位的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体系,作为企业经营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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