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订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完善专利管理工作制度;
(三)组织开展专利战略研究与实施;
(四)负责专利申请、维护、放弃的确定,负责专利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务;
(五)审查职务与非职务发明;
(六)组织专利评价、评估及转让;
(七)处理本单位专利纠纷,提供专利服务;
(八)管理专利文献,建立和完善与本单位科研、生产领域相关的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
(九)组织专利工作考核,实施奖酬及处罚;
(十)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及业务交流活动;
(十一)管理专利工作专项经费及专利基金;
(十二)组织、规范、监督、检查本单位专利工作。
第三章 专利产权管理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专利档案管理制度。对准备申请专利的技术资料、已申请专利的所有文件资料及专利证书,均应登记入档。专利工作部门应对本单位所有专利或专利申请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确定其维持或放弃。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发明创造保密制度。单位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进行保密;单位职工因调离、退休,或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单位前,应将其从事、参与本单位技术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交还本单位,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非职务专利或公开发表。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发明创造申报制度。职工发明创造完成以后,应立即向专利工作部门作出申报,专利工作部门应根据单位职工发明创造申报制度的规定,如实、负责地进行申报登记、审查与批复。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专利申请分析评价制度。专利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发明人和营销人员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分析、评价和选择,及时进行专利查新检索,确定是否向国内外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