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展期间,由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执法人员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下列假冒、盗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假冒及盗用知识产权的产品、展品及相关的图片、资料等宣传刊物依法进行查扣并处理。
1.对未取得专利权,在合同和产品上,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和将非专利技术称专利技术的;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合同、产品、展品上标注专利标记的;
3.未经许可,在产品、展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5.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6.冒充注册商标的;
7.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
8.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软件及其它侵权盗版制品的;
10.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1.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版权或邻接权作品的;
12.其它侵权、假冒、盗用知识产权行为的。
对违犯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改正的,取消参展、销售和演出资格。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或负责人的责任。
凡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上述行为,由相应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其它部门要给予配合。
五、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执法人员要依法文明执法,并为参展单位提供知识产权的有关政策、法律咨询和服务
侵权投诉一经受理,执法人员要到现场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在执法人员调查期间,参展单位和个人要暂停涉嫌侵权产品的展览、销售活动。对认定构成侵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取消继续参展资格,封闭其摊位,必要时请公安等部门给予协助和配合。
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在现场执行公务时,要做到佩戴胸牌,文明执法。
对参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有关知识产权执法人员要给予认真、耐心的解答,不得敷衍和应付。
六、派人参加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办公室执法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对本单位派出的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入会前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以便提升服务水平,确实加强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