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6]1337号)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审批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6]31O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市、区县地税局向购买者销售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取工本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每包(5O份)30元(编码127003017)、《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每包(5O份)3O元(编码127003018)。
二、请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