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各类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农村各类专业协会等中介服务组织,要把为非公有经济发展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作为重要职能,积极提供相关服务。从事技术中介服务的收入,经认定登记,享受国家和省上的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推进院地院企合作,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民营科技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建立协作关系,形成优势互补。
五、认真做好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类非企业单位科技人员技术职称申报审核工作,对于在技术开发和创新方面业绩突出的,可不受学历、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的限制。
六、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报科技奖励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优秀民营科技人员可以推荐为科技功臣、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特聘科技专家、优秀企业家和劳动模范的候选人,不受隶属关系的限制。
七、国家和省上的关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进步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适用于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税收优惠。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国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优惠政策。
八、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及其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要把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列入支持范围,从计划管理体制上保证民营科技企业平等地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竞争。
九、推动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认真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十、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可以在编制保留、待遇不变、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与农户和其他组织共建经济实体,结成利益共同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十一、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要对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放实验仪器设备,允许其有偿使用国有科技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