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科技机构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科政[2005]31号)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制定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促进民营科技机构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施行。
各市、州要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科技机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民营科技机构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强化服务、规范管理,为民营科技机构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努力开创我省民营科技工作的新局面。
请将在贯彻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科技厅。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二○○五年八月十日
附件: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促进民营科技机构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甘政发[2000]30号),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事业发展,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支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鼓励其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科技人员进入市场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鼓励离退休科技人员的利用技术专长为非公有制企业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二、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准许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向国有科研院所投资,鼓励科研院所吸收非公有制经济资本,通过股份制改组改造,改制为民营科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