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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关于对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进行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关于对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进行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甘科政[2006]5号)


各市(州)科技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和卫生部、科技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卫监督发[2005]156号)的要求,现将科技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对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5]405号)转发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工作。

  各级科技、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科研机构未经批准开展诊疗活动作为打击非法行医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进行安排部署,积极组织开展科研机构涉医活动的检查工作。

  科技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已审的医学科研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在对医疗、医药等研究机构设立的审查中,要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审查形式,严格审查范围,不得对申请的研究范围超越和扩大。凡是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医学科研机构必须征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设立后纳入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范围。要主动提供审批的医学科研机构名单,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涉医检查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科技行政部门联系,掌握已审的医学科研机构情况,认真开展涉医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文件精神,从严查处非法行医行为。要将医学科研机构作为今后的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各地科技、卫生部门要将工作开展情况于2006年2月底前上报省科技厅和省卫生厅。省上将组织科技、卫生等部门有关人员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向各地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省科技厅联系人及电话:周晓云  0931-8834614

  省卫生厅联系人及电话:文艳琼  0931-8735282

  附件:关于对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进行检查的通知(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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