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法查处下级行政机关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级及下级药检机构违反《
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行为。
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事权:
1、对下一级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受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对下级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及时纠正错案;
3、对下级机关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进度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限期改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对逾期不改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六)组织、人事、财务管理及培训教育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事权:
1、对省以下药监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和层级监督,提出省和省以下药监机构及内设机构、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的意见,会同省人事、编制部门统一核定和管理省以下药监机构及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专业技术职务及工资。
2、负责全省药监系统人员的录用、调动及军转干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接收、分配;负责处级干部的管理和任免;负责县(市、区)分局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市(州、地)局办公室主任和市(州、地)药检所所长拟任人选的考察并提出任免意见;负责市、县局其他科级干部的备案管理;负责处级领导干部和县(市、区)分局局长、副局长的交流;负责全省行政和事业单位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
3、负责制定系统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统一管理全省药监系统财务经费和国有资产;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各种规费;负责系统财政票据申领、发放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4、负责省局公务员、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干部、市(州、地)局处级干部和县(市、区)分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培训。
5、负责全省执业药师的注册和继续教育;负责全省从业药师资格认定。
6、组织指导对辖区内管理相对人的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培训。
7、指导全省药检所业务工作。
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事权:
1、负责本辖区内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管理与任免;负责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和工勤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提出本局年度增人计划;负责本辖区内科级干部(分局局长、副局长除外)和一般工作人员的交流;负责本辖区内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