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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意见》的通知


  8、没收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

  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事权: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责任人实行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

  4、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吊销本局所发的许可证;

  6、吊销本局所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等;

  7、资格罚(对制售假药或制售劣药情节严重者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骗取许可证者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对骗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者两年内不受理其产品注册申请);

  8、没收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

  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主要事权: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责任人实行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

  (五)执法监督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事权:

  1、对下一级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受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对下级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及时纠正错案;

  3、对下级机关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进度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限期改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对逾期不改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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