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原则
药品监管事权划分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要有利于药监部门实施有效地监督管理,要防止和克服事权过度集中于某级药监部门或上下级药监部门事权重叠。技术性强、安全性要求高、操作难度大、运用频次较少的事权,应由较高层次的药监部门行使;量大面广、要求反应快捷的日常监管事权,应主要由较低层次的药监部门行使。
(三)效能原则
药品监管事权划分要体现各级药监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运转,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特别是在程序上,要科学设置,方便管理相对人,加强并改善管理,强化服务,对实际操作性差的部分及时进行调整。
(四)监督原则
事权划分必须充分考虑各级药监部门对药品监管各个环节行使权力的相互制约,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级药监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从制度上防止因监督不力而导致权力滥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实施事权的条件和程序,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行政不作为的,应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级药监部门的职能定位
全省药监机构分为三个层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分局是上一级药监机构的派出机构。省级药监机构的主要职能定位是对合法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及合法涉药单位的市场准入进行把关。市级和县级药监机构的主要职能定位是日常监督检查,查处无证或违法的涉药单位,查处假劣药品和假劣医疗器械,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各级药监机构既要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纵向协同、横向协作,发挥药监系统的整体效应。
四、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事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综合考虑各类事权的量,将药品监管事权分为六大类: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