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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7]49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现规范化的“收支两条线”制度,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4]2214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5]1427号)文件要求,我市地税系统被纳入第四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非税收入项目类别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以及各类发票工本费,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及购买发票时收取。每发生非税收入的税务所,作为一个执收单位。
  二、改革步骤及要求:
  (一)各局将收入过渡帐户保留至2008年1月10日(暂定,具体截止时间市局另行通知)。到期后,请及时填写《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相应收入过渡帐户中非税收入余额(含非税收入所产生的利息)一次缴入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同时于五个工作日内撤销收入过渡帐户(收入过渡帐户为基本帐户的除外),并填写《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后收入过渡帐户撤销及非税资金划转备案情况表》(附件3),于2008年1月20日前报市地税局票证中心。非税收入改革后所收款项则通过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方式将非税收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各局需开设的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按有关规定程序,由市财政局批复后,市局另行通知。
  (二)凡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一律不再使用现行收费票据,所有非税收入收缴均需使用市财政局规定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核销等的管理监督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
  根据我局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实际情况,自2008年1月5日(暂定,具体时间市局另行通知)起正式启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原《一般缴款书》停止使用。经与市财政局协商,向纳税人开具的《票证工本费收据》暂可继续使用,《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何时启用市局另行通知。
  (三)市财政局确定的负责财政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的五家中标银行分别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其中光大银行作为我局的代理银行。代理银行营业网点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实时划转市级财政专户或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收缴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市级财政专户,当日营业终了,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余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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