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试点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试点工作方案的制定、落实、检查、指导。
五、试点内容
(一)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1、要在国家局和省局培训的基础上,加强基层药品监管人员法律法规、专业技术水平的培训,努力提高基层药品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尽快建立起“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药品监督执法队伍。
2、充分发挥和调动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县、乡、村三级监督网络,形成社会监督合力。可通过在基层有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中或在经营质量管理水平较好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中选择一部分素质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较好的从业人员作为义务药品监督协查员,建立定期联系和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掌握辖区动态,将监督的触角深入农村,确保不留监管死角和盲点。
3、要加强对涉药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培训对象应包括药品经营人员,医疗机构、乡村卫生所(室)、个体诊所等从事药剂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宣传,除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外,还应对假劣药品的识别等知识进行宣传;要加强对涉药单位从业人员的指导,对其从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甚至违法行为,除按规定处理外,要对其今后如何做提出指导意见,从监督过程中提高法制意识和从业技术水平。
4、要进一步加大对乡村基层流通、使用单位药品的监督检查抽验力度,积极开展、推广以药品外观鉴别和现场理化鉴别为特征的药品快速鉴别方法。
(二)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1、要积极推行农村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模式的发展。可采取通过简化程序、在供销社、邮政局等公共场所设立非处方药专柜等政策性倾斜措施引导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农村开办连锁门店。
2、要通过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的方式,规范和解决农村药店及使用单位的药品购进渠道问题。可采取经所在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在所在地选择一家经营质量管理水平较好、配送能力较强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在农村开设的药品零售企业配送药品。
3、要加大药品零售企业在农村的覆盖面。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可有条件的放宽开办条件,在经营面积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放宽,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上继续推行驻店药师制度。
4、对地处边远,交通不便,且无药品批发企业的地区,可推行由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代购药品的管理模式,但承担代购任务的乡镇卫生院须经所在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