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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经营企业诚信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经营企业诚信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组织和监督实施。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依据工作职责和权限,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药品经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记录的内容包括登记注册信息及日常监管信息。药品经营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纳入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范围。

  第五条 在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对诚信守法,没有不良记录的药品经营企业,按照良好信用等级的评定分级,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对发生不良行为的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同时对不良行为采取记分管理,并根据不良信用等级的评分等级,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六条 对药品经营企业不良行为的采集和记录要结合日常监督工作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应是按照法定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或相关的检查(调查)笔录,严禁无依据随意记录。

  第七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将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信用信息及时反馈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向其他药品监督局通报情况,保证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第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良好信用评定分级标准:

  药品经营企业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且无不良行为记分的,可评定为三级良好信用企业;二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且无不良行为记分的,可评定为二级良好信用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且无不良行为记分的,可评定为一级良好信用企业。

  第九条 对药品经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的轻重,按对应的分值分别予以记分,不良行为记分的标准见“药品经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内容和记分标准”(附件)。

  第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良信用评定分级标准:

  药品经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在3分以下的,评定为信用警告企业;不良行为记分在3分(含)至5分(含)之间的,评定为不良信用企业;不良行为在5分以上的,评定为严重不良信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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